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机械、仪器分技术委员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渔业机械、仪器行业的发展和现代化、集约化生产的需要推动现代渔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和完善渔业机械、仪器标准化的进程,并协调与其他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全国渔业机械、仪器行业生产、科研、教学、使用和监督检验等方面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批准,成立“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业机械、仪器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渔机、渔仪分技委”),代号TC156-SC6。
第三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是从事全国渔业机械、仪器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全国渔业机械、仪器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第四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是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属下的专业委员会,并受其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全国渔机、渔仪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订全国渔机、渔仪行业标准体系表,并不断充实完善,提出制、修订和复审全国渔机、渔仪行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渔机、渔仪标准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等事宜。
第八条 组织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审查和送审稿的初审,对标准的技
术内容负责,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和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定期复审已发布的渔机、渔仪国家、行业标准,并提出修订、补充、继续执行或废止的处理意见。
第十条 受标准制定部门委托,负责渔机、渔仪国家、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分析,收集意见。
第十一条 承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渔机、渔仪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委员由管理部门、科研单位、技术推广、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和质量监督等部门推荐的在职人员担任,由渔机、渔仪基础学科:养殖机械、饲料加工机械、捕捞机械、水产品加工机械、绳网加工机械、渔业仪器及相关学科专业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和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委员会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聘任并颁发聘书。
每届渔机、渔仪分技委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委员由19名个人委员,7名单位委员,1名顾问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第十四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请他人代替。对不履行职责、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活动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渔机、渔仪分技委可以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解聘并请有关单位推荐其他合适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第十五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设单位委员,凡与渔机、渔仪相关、具备较强技术力量的企、事业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并推荐其代表,经渔机、渔仪分技委审查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水标委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秘书处挂靠在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全国水标委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负责秘书处的行政管理工作,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渔机、渔仪分技委的日常工作和全国渔机、渔仪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技术归口工作。渔机、渔仪分技委和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渔机、渔仪分技委秘书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需要,可设标准编写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起草工作,标准制、修订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
第四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的要求,提出渔机、渔仪行业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复审标准的计划项目的建议。由秘书处统一汇总整理,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各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编写组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编写组在调查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分送水标委、所属分技委和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经过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整理出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分技委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正、副主任委员审阅后,将组织有关专家和委员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审查标准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凡会审时未出席也未提出书面意见以及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的均按同意标准送审稿处理。对标准或条款有分歧意见的须有不同观点的理由或佐证材料。如需表决,必须有参加会议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第二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或编写组应按审查意见修改送审稿,按要求完成报批稿,并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报送水标委秘书处。
第五章 委员(包括单位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参加渔机、渔仪分技委的有关会议,展开讨论,并有表决权;参加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和讨论。
(二)对参加的工作内容、组织程序、实施措施及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优先参加渔机、渔仪分技委组织的国内外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四)获得渔机、渔仪分技委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在标准化工作中,以国家和整体利益为重,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科学公正;还要提倡学术观点的百家争鸣,畅所欲言,充分发扬民主协商、顾全大局、求同存异的道德风尚。
(二)认真学习国家标准化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学习标准化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积极承担并认真努力完成渔机、渔仪分技委委托的各项标准化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配合和支持渔机、渔仪分技委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渔机、渔仪分技委的各项规定,积极宣传和自觉贯彻标准,维护渔机、渔仪分技委的权益和荣誉。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列支。
第二十七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承担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及渔机分技委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计划主管部门提供的经费;
(二)挂靠单位对渔机、渔仪分技委工作的资助;
(三)开展标准化咨询、服务的收入;
(四)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二十八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经费,主要用于试验费、材料费、调研费、资料费、会议费及标准审查费等费用的支出。
(二)渔机、渔仪分技委的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费、资料费、培训费、会议费、奖励对标准化工作做出贡献的人员的费用及秘书处工作的费用补助等。
第二十九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秘书处负责对分技委的活动经费进行管理。分技委秘书处每年向标委会按有关要求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 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每年按有关要求编报标准经费使用情况,标准完成后写出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渔机、渔仪分技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可结合行业调查、审查标准、讨论计划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研究布置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表彰先进,标准化工作交流等,会后应写出会议纪要或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渔机、渔仪分技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渔机、渔仪分技委第三届一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渔业机械、仪器分技术委员会
2004-5-12 |